(2015)眉法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科利与兰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科利,兰新军,眉县恒安建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王科利被执行人兰新军被执行人眉县恒安建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2014)眉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科利与眉县恒安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3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兰新军183274.04元、受理费4826元,眉县恒安建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72017.25元、受理费1206元,执行费38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11日当事人三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眉县恒安建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科利73223.25元。二、由被执行人兰新军分四次给付申请人王科利188100.04元(其中:2015年9月14日给付4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8100.04元)。三、若被执行人眉县恒安建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履行协议内容,申请人王科利放弃对其的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内容,申请人王科利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2015年9月14日两被执行人均按协议履行了案款。申请人当天也领走了所有案款。下余案款148100.04元,若被执行人兰新军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王科利可随时恢复对兰新军的执行。该案和解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