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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金茂林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茂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茂林,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1994年12月因抢劫罪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4年12月减刑5年释放。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5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冯震,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茂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士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茂林及其辩护人冯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茂林在银川附属医院附近以2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贾某某一小包冰毒。2、2015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金茂林与吸毒人员贾某某用手机联系交易毒品,4月9日民警将吸毒人员贾某某抓获并获得该线索,于当晚22时许在大武口供电小区将被告人金茂林抓获,从其身上查获1489元人民币、毒品疑似物净重105.1克、手机等物品。经鉴定,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茂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金茂林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金茂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事实有异议。其辩称,第一起是请贾某某和马某玩冰,临走的时候,贾某某说要东西,给她以后,她非要把钱放在桌子上,后钱是马某拿走了,送贾某某上车的时候,还给贾某某100元作为车费。其辩护人认为,1、破获本案是公安机关诱惑犯罪的必然结果,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2、公安机关查扣涉案毒品的程序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毒品的数量存疑;3、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茂林在银川附属医院附近以2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贾某某一小包冰毒。2、2015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金茂林与吸毒人员贾某某用手机联系交易毒品,4月9日民警将吸毒人员贾某某抓获并获得该线索,于当晚22时许在大武口供电小区将被告人金茂林抓获,从其身上查获1489元人民币、毒品疑似物净重105.1克、手机等物品。经鉴定,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无自首和立功情节;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0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5、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贾某某行政处罚的事实;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贾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7、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现代新胜达汽车小型越野车系吴某某所有的情况;8、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手机、毒品、电子秤、现代轿车、工商银行卡、人民币的情况,后将现代轿车发还给吴某某的事实;9、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金茂林与吸毒人员贾某某通话的情况;10、毒品疑似物称量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的5袋晶体和一袋红色粉末并现场称量及被告人指认的情况;11、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毒品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已将从被告人金茂林处扣押的毒品105.1克,取检材0.7克,实交毒品104.4克的情况;1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贾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13、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金茂林处购买毒品的事实经过;14、被告人金茂林供述和辩解,证实贾某某在宾馆和被告人及朋友马某一起玩完冰毒以后,离开宾馆之前,贾某某给了被告人300元买冰毒后,被告人又给了贾某某100元坐车的事实;15、鉴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组织吸毒人员贾某某辨认,向其贩卖毒品的人就是被告人金茂林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茂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茂林辩解及辩护人关于第一起不属于贩卖毒品的意见,因有被告人金茂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吸毒人员贾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双方存在毒品的实际交易,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第二起犯罪系诱惑犯罪的意见,因公安机关将吸毒人员贾某某抓获后获知被告人金茂林与吸毒人员贾某某有交易毒品的合意,应当认定为特情介入侦查,故其关于诱惑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公安机关查扣涉案毒品的程序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因辩护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第二起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金茂林已实施过贩卖毒品的行为,此次在实施贩卖行为时虽未交易,但其随身携带的毒品是以贩卖为目的,故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被告人金茂林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可对被告人金茂林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茂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金茂林作案工具电子秤一个、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蔡志宏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曲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