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源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廖茂顺与田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廖茂顺,男,汉族,现年46岁。被告:田春华,男,汉族,现年34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喇扎石地址:盐源县润盐西街。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廖茂顺诉被告田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茂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国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龙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