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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高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某,男。被告高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5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某某所有的宁AXQX**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文永军审 判 员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