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高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某,男。被告高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5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某某所有的宁AXQX**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文永军审 判 员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