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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威海缤纷尚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源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缤纷尚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源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22号原告威海缤纷尚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事处职工街14号。法定代表人XXX,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术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玉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源琛,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缤纷尚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源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缤纷尚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厚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