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A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A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耀州区人。被告张某某A,女,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A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于2012年10月已居住在新区,该案应由新区审判庭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起开始居住在新区,至今已满两年有余,经常居住地应为新区,该案应由新区审判庭管辖,被告张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区审判庭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