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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秀利、杨伟峰与杨伟峰、谢媛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894号原告:卢秀利。委托代理人:吴伟平。被告:杨伟峰。被告:谢媛馨。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利与被告杨伟峰、谢媛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秀利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卢秀利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