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秀利、杨伟峰与杨伟峰、谢媛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894号原告:卢秀利。委托代理人:吴伟平。被告:杨伟峰。被告:谢媛馨。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利与被告杨伟峰、谢媛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秀利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卢秀利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