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苗某,男,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原告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苗某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