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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苗某,男,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原告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苗某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