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华与朱彦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389号请执行人朱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朱彦志,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执行朱华与朱彦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陈民初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归还借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9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朱华书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民初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