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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大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大悍(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793号原告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obertJosephHaskins,董事长。被告大悍(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安会。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悍(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审查,2011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时可以向起诉方法院提请诉讼。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悍(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大悍(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继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