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农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报,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农报、陆某(未满14周岁,另处理)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恒基广场的一间公共厕所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两个毒品K粉零包给谭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且从陆某身上查获一包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9.5克和现金200元,在谭某身上查获两包毒品K粉可疑物,分别净重0.8克、0.94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查获的毒品K粉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份。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清单,过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照片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农报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农报在有期徒刑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农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农报接到吸毒人员谭某电话欲购买200元氯胺酮(俗称“K粉”)后,遂告知陆某(2001年6月10日出生),后二人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恒基广场的一间公共厕所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两个氯胺酮可疑物零包给谭某。交易结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且从陆某身上查获现金200元和一包氯胺酮可疑物,经过称,净重9.5克;从谭某身上查获两个氯胺酮可疑物零包,分别净重0.8克、0.94克。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现场对被告人农报和陆某、谭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氯胺酮可疑物分别提取0.38克、0.17克、0.21克作为检材送检,从中均检出氯胺酮。缴获的氯胺酮经提取共0.76克送检后,余10.48克已移交涉案物品管理库保管,毒资200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另查明,被告人农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农报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陆某的证言;当庭盘问检查笔录;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5)275号检验报告、广西百色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过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刑事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说明;本院(2012)右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2014)钦狱释字第178号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农报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报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农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农报在有期徒刑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农报从重处罚。毒资200元因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本院,由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农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农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资2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氯胺酮10.48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黄建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