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从国、马利强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从国,马利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从国,绰号黄飞,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28日被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马利强,绰号马儿,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粮农,贵州省赤水市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菜园坝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2月1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从国、马利强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19日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6月18日本案恢复法庭审理。2015年8月20日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9月1日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9月2日、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从国、马利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1时许,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合江县KTV唱歌时遇见了被告人黄从国,因徐某某的亲戚被黄从国殴打,双方就医药费问题发生纠纷。为报复黄从国,徐某某邀约侯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韩某甲、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马利强等人,在合江县金港宾馆前的公路上,与被告人黄从国、韩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互相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刘某某、胡某某、韩某甲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韩某甲、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为支持其指控,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从国、马利强与他人结伙持械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从国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马利强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从国辩称,其并未打伤徐某某的亲戚,徐某某也从未向他索要过医疗费,斗殴的具体原因不清楚。刀具是廖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带至KTV后门处的,其参与斗殴系因徐某某等人持刀到KTV挑衅,遂才与徐某某等人发生械斗,故认为自己仅是积极参加者,并非首要分子。被告人马利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晚,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合江县KTV唱歌时遇到同在此处唱歌的被告人黄从国。因徐某某认为黄从国曾打伤其亲戚,遂找到黄从国要求赔偿医疗费,遭到黄从国的拒绝,徐某某为此心生不满。随后徐某某准备好砍刀,并邀约被告人马利强以及侯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韩某甲、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报复黄从国。次日凌晨1时许,徐某某叫侯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韩某甲、王某某、马利强等人到爱情海KTV门外集合并每人分发一把砍刀,七人拿着砍刀回到爱情海KTV冲击被告人黄从国所在包房,但未推开门,几人便持刀离开KTV。在徐某某索取医疗费不成后,被告人黄从国察觉到徐某某等人意有所图,便事先叫廖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人将砍刀带至爱情海KTV后门处。当得知徐某某等人持刀在KTV楼下后,被告人黄从国叫韩某甲(未成年人,已判刑)、杨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随他一起到KTV后门处拿砍刀。在徐某某等人冲击包房不成离开后,黄从国等人将砍刀拿回包房。随后,被告人黄从国、廖某某、韩某甲、杨某某等人持砍刀追击徐某某等人,双方在合江县金港宾馆前公路处相遇并发生械斗,械斗中刘某某、胡某某、韩某甲被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韩某甲、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马利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侯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合江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黄从国、马利强的供述、同案人徐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廖某某、胡某某、韩某甲、王某某、陈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韩某甲的供述、证人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钱某某、汪某某、韩某丙等人的证言、侯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视听资料图片的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韩某甲、胡某某、刘某某的住院病历、手机通讯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赤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从国、同案人廖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马利强、同案人徐某某、侯某某等人相互持械聚众斗殴,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量刑时应从严惩处。关于被告人黄从国是否系首要分子的问题。经查,徐某某一方七人均供述称,本案的起因系徐某某与黄从国因支付医疗费的问题发生纠纷,徐某某纠集多人持刀进入KTV也意在教训黄从国,徐某某等人的报复目标明确,加之被告人黄从国的同案人韩某甲供述称,曾见到徐某某等人与黄从国谈判,廖某某称系为了帮助黄从国而参与追击徐某某等人,以上事实可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的起因系徐某某与黄从国之间的矛盾激化,被告人黄从国具有纠集他人斗殴的犯意。其次,结合黄从国的同案人廖某某称,系黄从国吩咐他打电话准备砍刀;同案人韩某甲称,系听从黄从国的吩附去KTV后门处拿砍刀回包房;同案人陈某某、宋某某称,事发后黄从国打电话要求两人归还砍刀等,上述事实均可印证被告人黄从国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从国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黄从国对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予以承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利强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积极参加者地位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但鉴于被告人马利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利强在缓刑判决宣告前犯本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聚众斗殴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犯故意伤害罪所处拘役五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从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从国的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二、被告人马利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利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宣告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利强的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采云代理审判员 陈小容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