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跃超与陈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2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均,退休干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跃超,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锐、陈胜钧,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均因与被上诉人张跃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张跃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胜钧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陈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07元,由上诉人陈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开路代理审判员 陈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延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