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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增光与于泓、张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光,于泓,张晓燕,宋玉洲,吴伟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867号原告张增光。被告于泓。被告张晓燕。被告宋玉洲。被告吴伟停。原告张增光诉被告于泓、张晓燕、宋玉洲、吴伟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登记在第三人郭���敏名下的担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