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付明月与牛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明月,牛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付明月。被告:牛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月与被告牛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华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