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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3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甲,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某,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飞、杨俊举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某一审诉称:其与张某甲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31日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2009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张某乙,2013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张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因琐事时常吵闹,张某甲经常对程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张某甲的家人也参与侮辱、殴打程某。在程某怀孕期间,张某甲与与他人有染。2014年底至今,张某甲将家庭房门换锁,逼迫程某有家难归。双方于婚后购置坐落于灵城光明小区8号楼407室房产一套,因购置房产导致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另购置皖LH****皮卡车一辆,车辆登记在张某甲名下。因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1、准许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归程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归张某甲承担;3、婚生女张某丙由程某抚养,婚生子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张某甲向程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张某丙五年抚养费,程某不向张某甲支付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甲承担。张某甲一审辩称:程某诉称与事实不符,张某甲从未对程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张某甲为了家庭生活,经常联系业务,会与女性打交道多些,致使程某猜测多疑,更换门锁纯属误会,张某甲同意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及车辆一辆,应平均分割,债务共同承担;两个孩子由张某甲抚养,程某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同意程某探视。一审法院查明:程某、张某甲经人介绍恋爱,于2009年1月31日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张某乙,2014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张某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另查明:登记在程某、张某甲名下房屋一处(房地坐落:灵城光明小区8楼***室;房地权证号为:灵房字第××号),首付款315000元,欠房贷160000元,截止2015年3月25日已偿还4个月,每月1105.63元;登记在张某甲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LH****),首付款80000余元,欠车贷85000元,截止2015年3月24日已偿还6个月,每月2002.20元;车辆在张某甲处。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如离婚子女应如何抚养、财产应如何分割。程某、张某甲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子女抚养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坐落于灵城光明小区8楼***室房屋及皖LH****汽车一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房贷、车贷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法偿还。另程某主张共同债务80000元,张某甲主张共同债务330000元,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且对方否认,本案无法核实,可另案起诉。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程某与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随张某甲生活,婚生女张某丙随程某生活。三、坐落于灵城光明小区8楼407室房屋归程某所有,该房余下房贷由程某继续偿还;皖LH****汽车一辆归张某甲所有,该车余下车贷由张某甲继续偿还;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张某甲应分得财产折款1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程某、张某甲各负担250元。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为了两个子女考虑,张某甲不同意离婚;2、张某甲所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皖LH****汽车一辆)的价值少于程某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灵城光明小区8楼407室房屋)的价值,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另,为了添置上述财产双方有外欠债务330000元,一审判决未予处理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后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程某二审答辩称:1、张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有染,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程某坚决要求离婚;2、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合情合理合法。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复述了一审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和子女抚养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适当。(一)、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许离婚是否正确问题。张某甲虽与程某结婚多年,但近年来,因张某甲未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程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故,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判决后张某甲、程某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一审判决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适当问题。本院认为,双方二审期间争议的两项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灵城光明小区8楼***室房屋和皖LH****汽车一辆的价值虽有不同,但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过错方责任并兼顾照顾妇女权益原则,酌情在双方之间分割上述财产和添置上述财产所产生的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某甲上诉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双方当事人一审诉讼期间主张的其他债务问题,因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一审判决告知双方另行处理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某甲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杨  俊  举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春秋(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