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中鼎正信小额贷款有与杨爱平、成都天辰塑料有限公司、成都胜主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中鼎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天辰塑料有限公司,成都胜主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436-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中鼎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沈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天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史建英。被执行人成都胜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贻群。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被执行人成都联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被执行人杨爱平,男,汉族,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月9月30日立案执行成都市金牛区中鼎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天辰塑料有限公司、成都胜主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杨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522007元以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杨爱平银行存款93681.26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新都区木兰街369号1栋1楼163号、1栋1楼662号、1栋2楼471号的商业用房(预售证号1354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爱平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81号5栋2单元27楼1号的住房和顺江路81号负一楼491号车位。本院认为,因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爱平名下资产系轮候查封,不具有对资产的处置权,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系在建工程,亦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已执行93681.26元,被执行人成都天辰塑料有限公司、成都胜主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杨爱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中鼎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428325.74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