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设与被告郑军、第三人曹静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设,郑军,曹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563号原告赵设,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郑军,男,37岁,住焦作市解放区。第三人曹静,女,36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设与被告郑军、第三人曹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设承担。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王文之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