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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61号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四海。委托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兵,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