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某、朱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表人唐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尚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河南疃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法行非诉审字第227号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4日撤销对被执行人张某、朱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曲法行非诉审第227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牛泽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吴小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