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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胡智鹏、杨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551-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负责人王大坤,行长。被执行人杨娟,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智鹏,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娟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