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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特字第0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冉华昌与李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华昌,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特字第02119号原告冉华昌,男,1968年11月2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李根,男,1987年9月1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华昌与被告李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华昌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原定开庭时间为8点50分,直到10点10分原告仍然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冉华昌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参加诉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华昌负担;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邓升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