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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韦家威与被告赵朝阳,江北区亮高灯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家威,江北区亮高灯饰经营部,赵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983号原告韦家威,男,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告江北区亮高灯饰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齐祥灯饰批发市场商铺1F-20号。经营者赵梦薇,女,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朝阳,男,1962年11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梅劲,���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73号原告韦家威与被告江北区亮高灯饰经营部、赵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赵朝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没有约定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江北区亮高灯饰经营部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赵朝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朝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朝阳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