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与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与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兑现100000元,其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苍溪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仕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