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海怡与曾春林、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怡被执行人:曾春林被执行人: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怡诉被告曾春林、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怡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165万的财产,原告已向本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曾春林、被告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5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立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春思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