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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为武与陈辉、陈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辉,林为武,陈纬,程煌,福建帝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为武,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纬,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程煌,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福建帝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健彬,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辉因与被上诉人林为武及原审被告陈纬、程煌、福建帝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84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借款协议》第10条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如有分歧,就向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住所地属该院辖区,且原告诉请标的已达该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故该院对本案有权管辖,被告陈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陈辉就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辉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山西省大同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为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讼争的以原审原告林为武为甲方(出借人),上诉人陈辉为乙方(借款人),原审被告帝苑公司、陈纬、程煌为丙方(担保人)的《借款协议》第10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如有分歧,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条款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并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原审原告林为武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本案符合当事人协议选择和级别管辖标准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山西省大同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的管辖确定原则。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谌超育代理审判员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