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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杭州盛时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群娣、王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时贸易有限公司,吴群娣,王险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82号原告:杭州盛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祥符镇范家塘村。法定代表人:范惠平,总经理。被告:吴群娣。被告:王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群娣、王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盛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盛时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8元,由原告杭州盛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