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滦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张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田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