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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滦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张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田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