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义福诉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福,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王义福,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义福诉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义福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义福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