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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姚娇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姚娇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娇娥。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返还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位于张湾区公园路芳芳照相馆旁边的房屋一间。二、支付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834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娇娥银行存款8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