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辛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82号原告:辛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原告辛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祥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并且打骂原告,并赶原告走。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卢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尚存有感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3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多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和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各自改正己方的缺点,夫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辛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