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4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肖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858号原告杨某某,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某,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