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光合与重庆布拉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布拉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毛光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布拉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号*单元13-16。法定代表人唐春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光合,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田坝社区居委会五角社***号。上诉人重庆布拉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民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布拉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民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承诺书》系单方承诺,并不具有合同性质,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承诺书》载明内容履行了义务,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布拉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水富城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签订《水富枫叶国际商贸城营销策划合同》,后上诉人重庆布拉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出具《承诺书》,从该《承诺书》与之前的《水富枫叶国际商贸城营销策划合同》来看,可以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选择合同履行地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熊祥富代理审判员  何俊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