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任伟明与俞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明,俞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任伟明。被执行人:俞云飞。申请执行人任伟明与被执行人俞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俞云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燕燕审 判 员 陈杭英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