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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佳莱建材有限公司与戴西典、义菊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莱建材有限公司,戴西典,戴西嫦,茅义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664号原告重庆佳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新桥村金竹组。法定代表人胡勇,经理。被告戴西典,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戴西嫦,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茅义菊,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佳莱建材有限公司诉戴西典、戴西嫦、茅义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莱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敖 华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