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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典好、濮立松与濮立松、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典好,濮立松,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796号原告:李典好。委托代理人:俞建刚,绍兴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立松。被告: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兴。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华。委托代理人:平信富、刘想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典好诉被告濮立松、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濮立松、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典好撤回对被告濮立松、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7元(预交),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李典好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