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梁某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允琪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某某在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中,有交通事故赔偿款收入元,存于本院代收款帐户74×××9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被执行人梁某某在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收入1665.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永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