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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战江与被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红锦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红锦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077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红锦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东和银都大厦1至三层。负责人程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江与被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红锦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江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日书记员  韩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