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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光军与董治亮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军,董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董治亮,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刘光军与被执行人董治亮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治亮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