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光军与董治亮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军,董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董治亮,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刘光军与被执行人董治亮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治亮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