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颜丙钢诉邹强、海城市越畅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671号原告:颜丙钢,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振,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强,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高坨镇。被告:海城市越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毛祁镇山后村。法定代表人:郑兆才,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21-63号。负责人:王德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丙钢与被告邹强、海城市越畅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丙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颜丙钢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丙钢负担。审判员 季 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萃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