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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文玲、张选荣与徐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玲,张选荣,徐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肖文玲,居民。原告张选荣,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飞,仪征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玲、张选荣与被告徐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玲、张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军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叶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