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文玲、张选荣与徐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玲,张选荣,徐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肖文玲,居民。原告张选荣,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飞,仪征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玲、张选荣与被告徐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玲、张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军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叶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