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世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世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2刑初24号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世荣,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石泉县城关镇西街片水电厂**号。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世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丽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世荣及辩护人曹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闫世荣与女友吴某某等人在家中吃饭,期间饮用啤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闫世荣驾驶越野车送女友及女友母亲从石泉县水电厂沿向阳大道行驶至金江小区后,因停车纠纷与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民警于23时10分出警时当场对被告人闫世荣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66mg/100ml,遂将其送至石泉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闫世荣血样中血醇浓度为156.27/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闫世荣在开庭过程中对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理。辩护人曹汉军的辩护意见一是对起诉书指控闫世荣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无异议;二是闫世荣如实供述,系初犯;但认为闫世荣罪驾与一般罪驾存在区别,被告是在女朋友及女友母亲第一次在其家中吃饭后欲回家中时,发现当晚下雨不好打车,被告遂在当晚21时许开车送二人到金江小区,从当时的天气、时间、路程仅为一公里左右来看,被告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属醉酒驾车的显著轻微情形,希望法院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和法律的人性化,对闫世荣免于刑事处罚。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闫世荣的女朋友吴某某家因停水停电,闫世荣知悉后遂邀请吴某某及吴某某之母到其家中吃饭,期间饮用啤酒。当晚21时许,因下雨,22时许被告人闫世荣驾驶越野车送女友及女友母亲从石泉县水电厂沿向阳大道行驶至金江小区,因停车纠纷与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民警于23时10分出警时当场对被告人闫世荣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66mg/100ml,遂将其送至石泉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闫世荣血样中血醇浓度为156.27/100ml,属醉酒驾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户籍证明信:证明犯罪嫌疑人闫世荣出生于1984年8月23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经石泉县城关派出所调解,闫世荣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闫世荣赔偿刘某某88000元,刘某某不做伤情鉴定,不追究闫世荣法律责任;3、领条:证明刘某某在2015年3月17日领到闫世荣赔偿的88000元钱;4、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两张:证明血样提取的合法;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闫世荣具有驾驶资质,驾驶车辆合格;6、保证书:证明闫世荣具有悔罪的态度。二、证人证言1、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4日其和母亲在闫世荣家里吃晚饭,期间饮用啤酒,当晚9点半左右闫世荣驾车从水电厂出来沿向阳大道把其和母亲送到金江小区。2、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4日晚18时许,其住的金江小区家里停电停水,闫世荣就提出让其和吴某某到家里吃饭,吃完饭大概9点左右,因为在下雨,闫世荣就说开车送其和吴某某回家,之后闫世荣将车开到金江小区内时,与一名男子因为停车发生争执,没过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以上两份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案发当晚,吴某某和其母亲在闫世荣家吃饭,席间闫世荣和吴某某饮用了五瓶啤酒,之后因为天下雨,闫世荣驾车送吴某某母女回家,在金江小区与人发生争执。三、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与闫世荣在金江小区因停车发生争执,其被对方用刀砍伤手指;其抱住对方的时候闻到很重的酒味;其手指受伤的情况。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闫世荣的供述证实:其当天喊吴某某及吴某某的母亲在自己家中吃饭,席间其和吴某某共饮用五瓶啤酒,其饮用了大概两瓶啤酒,饭毕后天在下雨,其就从水电厂驾驶汽车送吴某某母女回家,在金江小区与人发生争执,其被刘某某等人殴打,后取出水果刀,在与刘某某抢夺水果刀的过程中将刘某某手部划伤。争执了大概十分钟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五、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西公交鉴检(外)[2015]第1223号检材数量及包装:标有“闫世荣”字样的密封玻璃试管一支,内装有血液3ml,全部留检。检验结论:从送检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6.27mg/100ml。六、勘验检查笔录1、检查笔录:2014年11月4日22时15分,石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2张,证实事故现场情况。2、检测结论告知笔录:2014年11月5日,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检测结论告知笔录附闫世荣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1张及照片2张。3、现场照片2张:证明照片中显示的地面、及轮胎胎面证实当天为雨天。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世荣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闫世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世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世荣于冬季深夜雨天人稀车少的时段醉酒驾驶车辆,持续时间、行驶距离较短,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世荣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范 静人民陪审员  尚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