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蔡伟业与李哲宰、张玉气等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业,李哲宰,张玉气,潍坊恒烨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恒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汇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友物资经营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752号原告蔡伟业。被告李哲宰。被告张玉气。被告潍坊恒烨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恒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汇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海友物资经营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