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未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陶某。被告杨某甲。原告陶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底自由恋爱,2013年2月7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3日举行了婚礼,2014年7月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乙。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后来由于被告沉迷于赌博,彻夜不归,完全未尽作父亲、丈夫的责任,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杨某甲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认为夫妻之间有和好的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底相识并自由恋爱,2013年2月7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3日举行了婚礼,2014年7月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年底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应本着忠诚、互信的原则共同经营和建设家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尚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虽然原告是第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夫妻关系,原告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与交流,力争消除隔阂,给予被告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尊重、信任,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仍有望和好。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