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魏普忠与王文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普忠,王文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魏普忠,男,汉族,1933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王文轩,男,汉族,1994年生,住西安区灯塔乡。申请人魏普忠与被申请人王文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普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吉D*****号小型客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文轩驾驶的吉D*****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