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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小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跃旗与牛仁杨劳务合同纠纷案小额诉讼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跃旗,牛仁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小额字第00155号原告王跃旗,男,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建,新疆阿拉尔垦区黑孜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仁杨,男,约28岁。原告王跃旗与被告牛仁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书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旗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仁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木工钱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牛仁杨雇佣原告王跃旗给其在阿拉尔市天源名筑承包的某楼房做室内装修。原告王跃旗主要从事柜子、吊顶及门窗,双方口头协商劳务报酬按木板数量计算,85元/张。该装修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牛仁杨需支付原告王跃旗劳务报酬8200元。2014年12月29日,被告牛仁杨给原告王跃旗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王跃旗木工钱8200元整,定10天后给完。2015年1月8号给完。2014年12月29号,欠方:牛仁杨。”2015年2月初,被告牛仁杨向原告王跃旗支付劳务报酬4000元,余款4200元,经原告王跃旗多次索要至今未付,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跃旗在为被告牛仁杨提供劳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牛仁杨作为接受劳务方依法负有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牛仁杨向原告王跃旗出具的《欠条》,是证明其欠原告工资款欠据,被告通过出具欠据的形式,对自己的清偿义务进行确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4200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牛仁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跃旗劳务报酬4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牛仁杨负担(与上述义务一同履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