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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循环经济园区李庄村北道成物流园区**号库。法定代表人:杜卫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池,河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和平,河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苏正威武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周树群,公司董事长。原告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锐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洪池、刘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5���3月26日开始陆续向被告供应纸箱、纸板产品,截止到2015年7月2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3971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未予清偿。2015年7月27日,被告在原告向其出具的对帐函上盖章确认了欠款金额为3971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9712元。被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5年6月12日、2015年7月2日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39712元的发票。证据二、2015年7月27日分别加盖有被告公司供应科、公司公章的对帐函各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39712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证据二对帐函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5年3月26日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纸箱、纸板产品。双方交易系口头协商,每次交易均由被告公司供应科科长夏辉电话联系原告,就货物数量、规格、价款协商一致后,由原告将货物按约定送至被告处,被告公司保管员在原告出具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并约定货到付款。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31528元,2015年7月2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8184元。截止到2015年7月2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39712元。在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进行对帐时,按被告要求将供货出库单全部交付给被告,被告在双方对帐函上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盖章。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帐函》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口头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纸箱等纸��产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系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多次交易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且已部分履行,原告在销售货物后为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双方对帐函上盖章确认了债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对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纸箱等纸制品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相应的价款,截止2015年7月2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39712元,被告对所欠货款金额39712元已盖章进行了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9712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并由此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货款39712元。案件受理费79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均由被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