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28号原告:冯某甲,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仕余,茌平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树安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仕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上网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冯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对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问,彼此积怨,被告与别的男性在外风流,让男方受尽侮辱,被告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感情还好,为了孩子及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两人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网络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一男孩冯某丙,现跟随原告冯某甲生活。2015年1月24日(农历正月初五),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原告回娘门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7月24日,原告冯某甲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冯某甲、被告刘某当庭陈述,原告冯某甲和被告刘某婚姻登记证明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刘某经网恋并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已近3年,并育有一子,相互扶持,拥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双方已应建立了一定感情。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谅解,互相体贴,为了孩子及家庭,双方应切实改正自己的不足重归于好。被告刘某有表示和好的愿望,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之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树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