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菊芬与陆传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830-1号申请执行人蒋菊芬。被执行人陆传根。申请执行人蒋菊芬与被执行人陆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的(2012)杭江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菊芬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29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陆传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菊芬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陆传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蒋菊芬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8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晓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