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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关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保峰、乔安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保峰,乔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保峰,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洪池乡堡子村*组。被执行人乔安国,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洪池乡南侯村*组。关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保峰、乔安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43035.66元的债权未获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2)运证经字第31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闫永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田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